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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不清: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单位给付工资并 予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0: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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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盖雷平)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因怀疑内退职工在职期间账目不清而停发职工工资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位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认为,即使双方存在纠纷,亦应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不能单方面停发被告工资,依法驳回原告北京华兴清华乐器体育用品商城(以下简称华兴乐器商城)的诉讼请
求,判令给付职工董燕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

  董燕于2005年6月与华兴乐器商城签订了《北京华兴清华乐器体育用品商城职工内部退休协议书》,自此享受内退待遇。2005年8月,华兴乐器商城以董燕在职期间账目不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停发了董燕工资。董燕否认单位对她的处理理由,并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华兴乐器商城虽称董燕在职期间账目不清,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故应支付董燕工资。关于董燕要求单位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申诉理由正当,本委予以支持。2005年11月,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华兴乐器商城支付董燕2005年8月至该裁决生效期间的工资每月452.1元及每月25%的经济补偿金。

  华兴乐器商城不服裁决,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华兴乐器商城诉称,被告董燕原为该商城民乐部主任。2005年6月,商城出台的文件规定:商城进行分流工作,在分流开始前,各业务部门进行商品盘点,如盘点发生问题,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赔偿后方可办理内退手续。鉴于董燕主动要求分流,双方进行盘点后签订了内退协议。事后商城认为盘点时,董采取虚报、谎报商品价格的方式,从表面上做平了账目,华兴商城当时没有发现问题。在随后清理账目的过程中,才发现被告采取各种手段,占用单位资金2万余元。商城多次要求董重新回单位盘点账目,归还所欠资金,但被告拒不理睬。为了减少损失,只能先行暂扣被告的工资。在随后董燕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华兴商城被裁决向董支付2005年8月后的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故请求法院判决华兴乐器商城不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虽称被告在职期间账目不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并未就此举出充分证据,且即使双方因此存在纠纷,原告单位亦应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不能因此单方面停发被告的工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7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原告北京华兴清华乐器体育用品商城按每月450.2元的标准向被告董燕支付2005年8月到2006年3月的工资,并每月加发相当于原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兴清华乐器体育用品商城的诉讼请求。

  另据悉,华兴乐器商城于2005年10月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为由,解除了与董燕的劳动合同,董燕不服,已到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单位决定,恢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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