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空手开办公司套走合伙人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0:46 重庆晚报

  

空手开办公司套走合伙人投资

  渝中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刑5年

  身无分文的余华与人合伙开办公司,不但套出合伙人的投资款,自己还成为法定代表人。由于他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9万元,近日渝中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刑5年,并责令
退赔相关损失。

  分文不出当老板

  该院法官称,武汉人余华和成都人李芳(化名)在2003年7月口头约定在重庆成立一家公司,作为广州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同年8月8日,余华在渝中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了重庆渝中区娇颜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设在解放碑大同方公寓,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余华担任,李芳担任监事,30万元注册资本金由余华和李芳各出一半。

  李芳却称事实并非如此。2003年7月,她打电话到广州一化妆品销售公司咨询,当时是该公司员工余华接的电话。余得知她准备投资30万元做化妆品生意时,建议她做地区代理,并表示愿意和她成为合作伙伴。两人商定由她出资,余华出技术。余先到重庆,告诉她需要验资,喊她把钱打到余的私人账户,她就划了30万元过去。

  李芳在2003年8月公司成立时来到重庆。她发现公司法定代理人是余华,并且她只占30万元中一半的股份,当即要求变更,但被拒绝。相关证据表明,余在李芳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李芳签名,谎称他们各出资15万元。实际上,余分文未出就当上了老板。

  37万投资打水漂

  由于变更工商登记遭到拒绝,李芳想到自己已投资30万元,只有暂时经营下去。后来,她又投入7万元。承办法官称,余华将大部分资金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只留小部分投入经营。经营中,余不讲诚信,收取客户货款后不发货、不缴办公场所房租。

  广州供货商向办案人员证实,余华在重庆成立公司前没有钱,后在重庆公司经营期间拖欠货款,他们取消了余的代理资格。

  李芳多次到重庆,要求查询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她称,每次查账都被余华以种种理由拒绝。2004年2月6日,她电话联系不上余华,预感可能出事了,赶到公司时,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想到37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她立即报案。

  侵占公司29万元

  警方调查后,将余列为网上逃犯。

  2004年11月,余华在北京落网。余交代,2004年1月8日,他交代会计注销了公司的税务登记,自己卷款28万余元逃离重庆,还将价值8000多元的库存商品和办公用品运回武汉老家。

  案件审理期间,余华列出公司部分经营支出8万元,不属于侵占。但法院查明,他竟然多列支出5万多元。法院认为,余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9万余元,侵犯了公司财物所有权,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记者罗彬实习生吴杰 制图/任洁网络编辑:孔祥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