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法官晓之以理女儿自愿搬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16 大连晚报

  女儿照顾半身不遂老母14年却被老父告到法院要求搬出去

  法官晓之以理女儿自愿搬家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中年女士冯某住进父母家伺候已半身不遂的老母亲已14年,没想到却被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父亲告到沙区人民法院,要求女儿从自己家中搬走。冯女士对此事非常想不通,办案法官耐心地对冯女士讲明法理和伦理道德,冯女士同意搬出父亲家。此案由法官于日前成功调解。

  冯女士的父亲母亲如今都是年过8旬的老人了。冯老先生是退休工人,与妻子生育有多个子女,他们有一套70余平方米的住宅,是产权房,户主登记是冯老先生。

  10多年前,冯老先生的老伴生病患了半身不遂,身体行动困难,瘫痪在床。老两口的一个女儿为了伺候身边无人的老母亲,住进了父母家。冯女士每天为母亲喂饭喂水,端屎端尿,洗澡擦身,极尽做子女的孝道。以后,为了照顾老人方便,冯女士和丈夫、孩子一起生活在老人家中。转眼间14年过去了,老母亲在女儿的精心照料下,身体尚可。在此期间,冯女士觉得自己要为老人养老送终,不可能再从此房出去了,将自己家的住宅卖掉了,一心伺候母亲。后来,老母亲去世了,可是,冯老先生仍有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觉得自己还有儿子,自己去世后应该把房子留给儿子。固执的老人居然将自己伺候了老伴14年的女儿冯女士以及她的丈夫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女儿从自己的房子中搬出。法院于今年5月受理了此案。

  沙区人民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经过了解,知道了事情的始末。法官将被告叫到法院,询问冯女士的想法,性格直率的冯女士对此事确实有些想不通,认为父亲的做法让自己寒心,如果父亲一定要这样做,自己以后就不愿意再管老人的事了。法官晓之以理地说,这件官司,从道德的角度看,原告老父亲的做法确实有失公平,被告有想法可以理解。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涉案房屋是原告的,他有权利这样做,。这种做法合法,但不一定合理。作为子女,即使老人的做法有些偏颇,子女应该理解谅解,而不应该说出过激的话。从法律上来讲,老人将来向子女索要养老费用,子女就应该给,不给法律不允许。冯女士听完此话,表示愿意从房子中搬出。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于7月份从涉案房屋中搬出。如二被告按时搬出,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如二被告不按时搬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至此,此案调解成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