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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 替人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5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23日讯(实习生 李翰瑛 通讯员 马永胜 高娜)债务人死亡,保证人照样得还债。近日,章丘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债务人张某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判决其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某偿还普集农信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00元。

  据悉,2003年8月,张某向普集农信社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的好友李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还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
和保证合同。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4月,张某遇车祸身亡。2004年8月,张某的借款到期后,普集农信社要求担保人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李某认为担保之债的产生及存在应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当债务人死亡时,主债务即随之消亡。他作为担保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无需替张某还款。

  因李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普集农信社将其诉至章丘市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亡,保证人仍应在保证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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