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 救助站助其索赔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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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3:40 红网 | |||||||||
红网7月2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安庆) 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向肇事方索赔,本报6月16日曾予报道。7月21日,这起国内首例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有了结果,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4656.77元。 法院:救助站可帮流浪汉维权
2005年11月12日凌晨,在107国道临湘段,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将一名流浪男子撞死。经认定,罗某负主要责任。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 从今年6月中旬开庭审理至今,经过一个多月的反复斟酌考量,临湘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由于救助站代遇难流浪汉打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此案开庭时原告主体资格引起了争议。在判决书中,临湘市法院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虽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救助站在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遭受侵害后可提供法律援助,但临湘法院认为,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因此救助站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由于救助站是代流浪人员的近亲属行使诉讼权,所得的赔偿仅是代为保管。 死者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公安部规定“对未知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算”,临湘法院据此对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公司赔偿10万元;国强公司赔偿54656.77元。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上述赔偿款支付给临湘救助站,由原告临湘救助站对此款予以保管;驳回原告临湘市救助管理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金将作何用途 此案开庭期间,临湘市检察院曾建议,官司胜诉后,所得赔偿应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临湘法院的判决书判令“临湘救助站对此款予以保管”。 如果若干年后,仍然没有死者的近亲属来认领,这笔钱到底如何处置?昨日记者欲就此采访临湘市救助站站长王曙光、原告救助站的代理律师汤德良,但对方均婉拒了采访。 中南大学法学院漆多俊教授认为,这笔钱的所有权最终应属遇难流浪汉近亲属,因为救助站其实是死者的代理人,所以救助站对赔偿金只有保管权,没有使用权。按照规定,如果5年后,仍然无法确定死者近亲属的话,那么这笔钱应上缴国库。“必须履行正规的财务过程和审查,转归国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漆教授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