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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不可替代中国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4:53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范洪祥刘江萍)昨天中午,一名来沪参加重要学术交流会议的德国籍女士未持中国签证,在浦东机场受阻,幸好其符合过境条件,在浦东边检民警的帮助下,才不虚此行。

  边检机关为此提醒来华人士:上海市居住证≠中国签证,不能以此代替来华签证。

  没有中国签证被拒

  昨天中午,德籍华人马女士手持无有效中国签证的美国护照,要求办理入境边检手续。边检警官说她未持有效中国签证,不能入境,马女士提出自己持有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至2008年8月21日),认为它可以代替中国签证来华入境。

  当日值班队领导将其请到入境办公室,将相关规定告知马女士。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因此《上海市居住证》是外籍人士申办这两项手续的证明,并不是在中国合法居留的证件,更不能以此代替来华签证。

  幸亏符合过境条件

  了解详细规定后,马女士对自己一时疏忽而不能参加重要学术会议表示十分懊悔。值班队长了解到其来华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机票等,已符合过境条件,迅速将具体情况报上级领导。最后,在核实她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后,边检机关为其办理了过境手续,使其顺利成行。

  无独有偶。上月25日,浦东边检站在办理飞往香港的某航班边检手续时,发现一加拿大籍人所持护照内中国签证有效期至5月24日。当时,该旅客也提出其持有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期至2008年3月16日的《上海市居住证》,认为其在《居住证》允许范围内居留应属合法。同样,边检民警在耐心解释相关规定后,最终认定当事人已在中国逾期居留31天的事实,作出了行政处罚。

  友情提醒

  浦东边检机关友情提醒外籍来华人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七条规定,《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上海市居住证》并不是在中国合法居留的证件,外国籍来华人员可以此办理居留手续和出入境签证手续,而不能仅持《上海市居住证》来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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