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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公布4起商业贿赂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6:19 乌鲁木齐晚报

  7月21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全疆各地及有关部门上报的近年来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选择4起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加强警示教育。第二批商业贿赂案件也将于近期公布。

  马国孝受贿案

  马国孝案发前任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正处级)。1997年初,广东省深圳市白水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坤基以惠州市公路建设总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新疆高速公路管理局乌—奎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的工程,因资金不到位,便找到马国孝帮忙。马国孝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办理三张共计4176000元的承兑汇票用于购买工程设备。谢坤基为了感谢马国孝的帮助和今后办事方便,于1997年3月底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广汇大厦门外送给马国孝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事后马国孝又为谢坤基在借款等方面提供了便利。

  处理结果:2005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国孝有期徒刑8年,马国孝的犯罪所得20万元予以收缴。2005年1月,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决定,给予马国孝开除党籍处分,自治区交通厅决定,给予马国孝行政开除处分。

  案件点评:马国孝受贿案是我区公路建设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之一。马国孝作为单位的总会计师和财务处长,本应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保障国有资金的正确使用。但马国孝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并接受高额贿赂,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此案警示:对处在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工作人员,单位要加强教育,使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时,要加强监管,防止因权力滥用而引发腐败问题。

  赵昆仑受贿案

  赵昆仑案发前担任疏勒县驻乌鲁木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正科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干休所商住楼的施工合作方乌鲁木齐市皓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工程部部长张某所送现金3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个人购买中国银行发行的凭证式国债。2004年7月,赵昆仑利用职务之便,在疏勒县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华凌高层住宅楼工程中,收受电梯中标方乌鲁木齐市三信日立机电公司法人代表鞠某所送的现金3万元和消防设备中标方新疆中安技术防范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李某所送现金1万元。2005年3月,赵昆仑利用职务之便,在疏勒县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华凌高层住宅楼工程中,收受地板采暖投标方新疆华光佳业地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某所送建行银行信用卡1张,卡内存有现金1万元。

  据查赵昆仑家庭财产共有价值人民币1586215.94元,其中,赵昆仑受贿所得35万元,家庭合法收入289722.27元,差额人民币946493.67元,赵昆仑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处理结果:2006年3月28日,赵昆仑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对受贿所得及其来源不明财产之差额部分予以追缴。2006年5月,疏勒县委常委会议和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赵昆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件点评:赵昆仑仅仅是一名科级干部,却能在短短的两年时间、两项工程中收受房产开发商、电梯中标方、消防设备中标方和采暖投标方贿赂达35万元之多,此外还有946493.67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贪婪可想而知。赵昆仑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主要是他自己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私欲恶性膨胀、滥用职权,其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赵昆仑一案告诉我们,有些干部虽然职位不高,但手中的权力不小,有关部门应加大教育和监管力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刘予鲁受贿案

  刘予鲁1995年至2000年任新疆钢铁公司实业开发中心经理,2000年至案发时任新疆钢铁公司联强工贸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1997年5月,刘予鲁在担任新疆钢铁公司实业开发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下属企业钢渣厂承包商福建省福清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五处驻乌施工队负责人郑国光索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用于其子出国学习的费用。

  处理结果:刘予鲁于2003年6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予鲁本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判决没收其违法所得10万元。2004年4月27日,新疆钢铁公司党委给予刘予鲁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点评:刘予鲁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党员干部,无视党纪政纪国法,利用职权,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向承包商索取巨额钱款为个人所用,触犯国家法律,已构成受贿罪,其性质恶劣,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刘予鲁一案警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拒腐蚀,永不沾,否则,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

  周明受贿、梁尚超行贿案

  周明案发前任霍城县供电公司经理。梁尚超案发前系昭苏县个体基建工程承包商。

  2001年春节前夕,原昭苏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梁尚超,为感谢时任昭苏县供电公司经理的周明让其承建供电公司多项基建工程,同时也为便于日后能多承建该公司的基建工程,送给周明4万元现金。2003年春节前夕,梁尚超以同样的理由送给周明现金2万元。2004年2月18日,梁尚超在帮周明搬家时,又将3万元现金送给周明妻子,用于周明住宅装修。

  处理结果:2005年7月6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明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2005年8月,伊犁州电力公司党委给予周明开除党籍处分。2005年9月30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梁尚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5年11月昭苏县纪委给予梁尚超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点评:周明受贿、梁尚超行贿案说明,行贿罪和受贿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行贿和受贿同样都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的交往要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诚实守信为原则,党员干部还要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如果见利忘义,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必然会触犯党纪国法,受到严厉惩处。

  责任编辑:李靖

作者:杨媛媛 实习生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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