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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换农田政府征用起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22:35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案情介绍】何文友与张光辉均为青阳县丁桥镇中分村朝阳组村民,2001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何将其2.8亩承包田,与张光辉河边的2.8亩承包田调换。自此,两家各自耕种,张还将其中的0.34亩栽了苗木,0.64亩又与他人进行调换。2004年,一开发商因办厂要征用张的承包田,为得到征地款,何文友要求与张光辉换回已调换的承包田,但遭到张拒绝,虽经村委会几次调解,没能协商好。为此何告上法庭。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文友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法理评析】本案是一起调换承包责任田引起的纠纷,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已调换的承包责任田双方应否返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这样规定,旨在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有效利用价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原、被告互换承包责任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互换承包责任田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原、被告互换承包责任田后,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虽没有报发包方青阳县丁桥镇中分村村委会,但备案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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