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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农技队伍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22:47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本报讯2006年6月29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决定,修订后的《办法》即日起实施。不得截留挪用农技推广资金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对农技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资金逐年增长。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
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技推广专项资金。国家规定的各项用于农技进步的资金应保证落实,并及时到位。农技推广资金和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保障农技队伍稳定

  乡镇农技站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农技部门安排管理,编制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员中择优选聘。《办法》还规定,凡在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和山区县(区)农技部门从事农技推广工作,具有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完成任务的,可享受岗位浮动工资。在乡镇农技站工作满25年的农业科技人员,成绩显著,经县政府批准,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农技站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擅自撤并农技站将受处罚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赔偿损失、罚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凭借职权或其他手段,妨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2.擅自撤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3.未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4.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5.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6.虚报试验、示范结果的;7.虚报推广成果、骗取荣誉的;8.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为名,采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本报记者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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