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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奥拓”还是江南“奥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1:17 新京报

  两公司状告商评委裁定“两不清”,一中院受理4起行政诉讼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郭京霞)因为对长安公司拥有“奥拓”商标不满,江南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为此作出两份裁定,维持“长安奥拓”和“江南奥拓”的共存局面,但被两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这四起商标行政案件,并将于8月份一并进行公开审理。

  江南公司称,“奥拓”汽车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在“八五”期间引进的重点项目,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统一使用“CHANGAN”主商标,车的左后部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随后,长安机器制造厂分别于1994年4月和12月9日申请注册了两个商品的“奥拓”商标,并于1995年和1999年转让给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公司前身)。

  但江南公司称早在1993年起,江南公司就开始使用“奥拓”商标。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据此,2004年10月,江南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长安公司的两个“奥拓”商标。

  5月24日,商评委相继作出裁定,“江南奥拓”、“长安奥拓”事实上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双方商品的标志,分别成为江南公司和长安公司所拥有的商标,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评委维持了两个有争议的“奥拓”商标注册有效。

  江南公司因对两裁定不服,起诉至法院,称商评委回避关键问题,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长安公司则认为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直接损害了长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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