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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小狗狂吠殃及主人“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2:36 大连晚报

  无知小狗狂吠殃及主人“受罪”

  市民贾女士的狗因在公共场所未被妥善看护,对孔女士4岁的女儿造成了惊吓,两人发生厮打后双双受伤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贾女士的宠物犬在公共场所对孔女士的4岁女儿狂吠,孔女士要求贾女士向自己赔礼道歉。被拒绝后,两人发生厮打。事后,双方又打起了赔偿官司。

  2006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宠物犬的主人贾女士主要过错在先,女孩母亲主要过错在后,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负一半赔偿责任。

  2004年6月13日上午,孔女士带着4岁女儿到白云小学附近早市,遇到贾女士带的一条

宠物犬对着小女孩乱叫。十分生气的孔女士与贾女士发生了争吵,但两人随即被附近市民劝开。当天晚上,孔女士的4岁女儿发烧,到
医院
进行了诊治。孔女士认为是被宠物犬惊吓造成的。

  第二天早上,孔女士在早市上找到了贾女士,要求她给自己赔礼道歉,但贾女士不肯。双方再次争吵进而动手厮打起来,双双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孔女士右肩部、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花费了医疗费1200余元。贾女士也到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405元。

  此后,孔女士和自己的4岁女儿将贾女士告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女士赔偿自己的医疗费1200余元、误工费250元、交通费48元等。赔偿4岁女儿医疗费。在法庭上,被告贾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孔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等费用。

  经大连市

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孔女士医疗费用及用药合理。而现有资料无据认定孔女士的肩周炎与本案的厮打行为有关,也无据认定其女儿发烧与本案宠物犬惊吓有关。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孔女士女儿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贾女士赔偿孔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500余元。孔女士赔偿贾女士医疗费405元。孔女士和女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贾女士饲养宠物犬无可非议。但她将宠物犬带到公共场所,就应妥善看护。因为她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宠物狗,狗对孔女士的4岁女儿造成了惊吓,贾女士应该对孔女士和女儿赔礼道歉。而由于贾女士没有能这样做,以及孔女士不理智,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过错,贾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第二天的厮打双方均有过错,孔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两人均有过错,在此事件中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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