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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人员进境车辆出台转让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3:33 东方早报

  昨天,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从上海海关获悉,近日海关对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作出了新规定———明确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上海海关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予转让。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张梦麒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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