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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可集合外汇资金境外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4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证监会昨日公开发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

  《意见稿》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此类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计划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取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或者损失赔偿
作出承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应当至少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

  《意见稿》规定,计划管理人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证券;募集资金不得不入账或账外经营;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独立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境外投资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记结算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特约记者金泉(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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