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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经登记不得移植人体器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0:0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宏)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局昨日转发卫生部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等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7月起,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以保护患者健康。

  据了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
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并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及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等,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未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通知要求,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得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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