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经登记不得移植人体器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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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0:0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宏)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局昨日转发卫生部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等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7月起,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以保护患者健康。 据了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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