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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租需房东同意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0:20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朱滨 实习生楼轩 郑政)转租出去的门面,因“未经房东同意”,租房人认为转让无效,要求退款。昨日,汉阳的夏先生求助法律在线: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夏先生称,今年3月,他以2.3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汉阳郭茨口的餐馆门面转租给罗某。

  因门面房东是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罗某为省下一笔押金,和夏商议决定不去物业公司办理转租手续。双方就此签订转让协议。

  哪知6月底,罗某因生意不好,以“当初没到物业公司办理转租手续,未经房东同意”为由,要求夏先生退还转让费。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程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罗夏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决定方就是“房东物业公司”。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若物业公司不反对转租,则转租协议有效,反之无效。

  小知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规定的合同。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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