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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闹剧”终付出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0:35 锦州日报

  得知开废品收购站的妻妹和妹夫因收购赃物被公安机关传讯后,非但不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反而还买来价格和数量都少于已经卖掉的赃物的同样物品,冒充赃物交给公安机关,并指使失主作伪证,以求减轻亲属的罪责,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也触犯了法律。

  葫芦岛市农民刘某的妻妹和妹夫在锦州市太和区开一家废品收购站。2005年底,刘某的妻妹和妹夫明知300多公斤铜管件的“来路不正”,却以废铜的价格予以收购,然后转手
牟利。公安机关抓获盗窃嫌疑人以后,被盗的个体业者证实丢失了1.4万多元的铜管件。公安机关在追查赃物去向时,发现刘某的妻妹和妹夫有收购赃物的嫌疑,就对他们进行了传唤调查。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在盗窃数额上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区别,两者的处罚尺度明显不同。依据辽宁省关于处理盗窃罪数额的有关规定,盗窃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为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案中盗窃数额是否巨大对收购赃物的处理也有影响。刘某为了减轻妻妹和妹夫的罪责,便产生了要把赃物的数额降到1万元以下的想法。

  刘某以每公斤比被盗的铜管件低几元钱的价格,花了9000多元钱买来了和被盗物品一样的铜管件,然后对公安机关谎称赃物还在,并把买来的假赃物交给了公安机关。接着刘某又找到被盗的个体户,让他们到公安机关认领这些“赃物”,并且改变以前的证词,把进货的价格往少说。事后刘某再把这批货收回来,按失主实际损失赔钱。经刘某这么一“导演”,1万元以上的赃物就变成1万元以下了。

  不过,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这起盗窃案时,发现了赃物价格上的疑点,核实证据后,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查清了刘某的犯罪事实,并将刘某追诉到案,与涉嫌盗窃、收赃的案犯一并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近日,刘某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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