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起诉再分割住房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1:52 今晚报

  婚姻期间,夫妻二人以贷款方式购置房屋一套。离婚时,双方为少缴诉讼费,未在法院就该房进行分割,仅私下协商房屋归男方,女方可继续居住。然而,不久后,双方却因房屋权属发生争执,女方随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后财产。但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胡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2月,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贷款方式在
本市塘沽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6.7万元,首付2万元,以胡某公积金贷款4.7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后因感情破裂,赵某与胡某于2002年12月在塘沽区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双方住房问题均自行解决。离婚后双方均未搬离原住房,只是分室而居。2005年6月,赵某以胡某多次赶她搬家,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胡某告上法庭。赵某提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未对该房进行分割,因此请求分割夫妻离婚后的财产。

  但在法庭上,被告胡某却辩称,该房屋产权问题,双方已协商归胡某所有,故不同意赵某诉求。

  全面查明案情后,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原被告在经法院协议离婚时,双方为少缴诉讼费,共同合意规避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作明确界定,致使现在双方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现原告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故要求判令对该房屋依法分割。被告则称,婚后共同财产不包括住房,当时商定该房屋归其所有,房屋贷款亦由其偿还。经庭审核实,原告认可了她已与被告协商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答应她可在此居住的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离婚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具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其财产权利的行为,才可就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提起诉讼,而原告未就被告具有上述行为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