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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翁公堂上向外孙女讨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5:23 新民晚报

  九旬老人在子女的见证下签协议,却不知协议的真正内容:外孙女给他9万元安置费、赡养费,而他要将自己一套价值49万元的房产让给外孙女。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老人先将所有子女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签的协议无效;后又与自己的外孙女对簿公堂,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日前,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第二起案件。

  签下协议

  90岁的龚老汉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他和外孙女小徐曾共同居住在南丹路一处房屋内,该房屋的户主为龚本人。1995年,小徐签署了一份《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并使用龚老汉的工龄,仅花1万元钱就购买了该房产,且将自己的名字单独写入房产证。

  2004年9月,小徐将外公接到闵行新买的房产居住,并把南丹路的房产出租。2005年2月,老人在3个子女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两份协议。协议中,小徐的父母即大女儿、女婿提出,由小徐给老人一笔9万元赡养安置费,老人搬到小女儿处居住。

  老人发怒

  几个月后,老人才知道协议的实质内容是自己放弃对南丹路的房产所有权,而不是简单的“搬家”。他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财产,过世后子女都有份的,就找小徐理论,但他要确认房产权益的要求被拒绝。想到房产价值49万元,而大女儿、女婿仅以9万元“买断”安置费、赡养费,老人一怒之下将子女告上法院。

  法庭辩论

  法庭上龚老汉的代理人指出,现登记在外孙女名下的房产是在欺瞒的情况下购买登记的,老人从未放弃自己财产,而2005年2月签署的协议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龚是90岁的半文盲,难以明确协议内容,因此老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此外,收取9万元安置费、赡养费就将价值49万元的房产出让,协议内容完全不利于老人,应视为无效。

  作为被告的外孙女小徐的律师则要求法院驳回龚老汉的诉讼请求。律师表示,龚签订协议是事实,按下手印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龚老汉平时有读报纸习惯,不是文盲,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协议前应当了解协议内容。签协议时,几个子女都在场,也不存在胁迫等情况。如今龚老汉告上法院,是违背诚信,不愿履行协议的行为。

  积极调解

  龚老汉的另外两个子女表示,当初之所以在签协议时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是因为自己匆忙间没仔细看协议内容。两人都表示,这次打官司要帮老人讨回合法权益。目前,本案正在积极调解中。

  【律师点评】

  有关律师指出,老人处于弱势地位,辨别能力差,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作为子女,有义务帮助老人维权,但这不仅仅表现在帮老人打官司追讨赡养费、养老金、医疗费、安居房等。在权益受损之前,子女就要帮着老人观察辨析,不要眼睁睁地看着别人钻法律空子,而让老人糊里糊涂放弃了自身权益。毕竟,事后追悔要比提前预防麻烦得多。

  本报记者袁玮通讯员严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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