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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26 锦州日报

  自3年前离婚后,黑山一男子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前妻1万元财产分割款及女儿的抚养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黑山县法院对这起案件强制执行,依法将被告于某从独占的房产中“请出”,将此房产交付给申请人曹某抵偿债务。

  于某是黑山县励家镇某企业工人,1991年1月与曹某结为夫妻,并生育一个女儿。2003年8月,因夫妻感情破裂,曹某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经裁定准予离婚,女儿随母生活。
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元;房屋及财产作价2万元,由于某给付曹某财产分割款1万元;原被告各承担债务3000元。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9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于某仍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曹某于2005年1月向黑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黑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仍无动于衷。法院只好强制执行。3间平房及院落交付给申请人曹某,抵偿财产分割款1万元,债务2000元,子女抚养费102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365元。由曹某给付于某房屋差价款6615元。至此,这起涉婚财产分割及拖欠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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