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动武:砍伤妻子和岳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26 锦州日报 | |||||||||
只因妻子提出离婚,便恼羞成怒,持斧将妻子和岳母砍成轻伤,好在犯罪过程中,良知唤回了理智,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7月14日,被告王某被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附带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17000元。 3月的一天,王某发现妻子刘某染了头发,非常生气,二人发生争吵,刘某提出离婚并收拾东西准备回娘家。气头上的王某来到外屋,取来斧子,照着刘某的头部和面部砍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王某自愿赔偿妻子和岳母的经济损失17000元,二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的行为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器将二被害人砍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王某认罪态度好,作案后又能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予以从轻考虑,故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