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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电没盗电 取证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5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电业部门稽查人员认为用户有盗电行为,但用户却否认盗电,并对电业部门以现场拍照作为证据、拆除用户电表对其实施断电的行为提出异议。截至昨天,已经饱受两个礼拜断电之苦的永嘉籍刘先生家仍未恢复供电。

  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永嘉瓯北镇龙桥村的刘先生家。刘先生指着家门外已被电业人员拆走电表的空电表盒,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经过:7月11日晚,永嘉县电业局用电科
电力稽查队一行5人来到他家门外,检查电表后认为他家存在盗电行为。当时正在家中的女儿与电业人员理论,否认有盗电行为,随后到家的刘先生也一再强调电表上的线路都是电力专业人员安装的,不可能存在盗电情况。电业人员检查了刘先生家电表周围的线路后,对电表周边线路进行拍照,并拆除电表,对其实施断电。此后几天,刘先生多次与永嘉县电业局有关人员进行交涉,要求电力部门恢复对他家的供电,但对永嘉县电业局认定其盗电行为予以否认。永嘉县电业局有关人员则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刘先生在处理单上签字,才予以恢复供电。

  7月19日,永嘉县电业局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时称,当晚该局电力稽查人员到刘先生家检查时,发现有盗电事实才予以拆电表断电,在拆除电表前还拍照保留证据。刘先生却称,电业人员在拍照前对他家电表周围的电线进行过拆装,对此说法当晚参与检查的该局电力稽查人员予以否认。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陈珍文律师认为,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为了证据的有效性,电力稽查人员可请公证的第三方到场进行见证保全证据。陈律师认为,从举证的角度来看,电业部门在认定刘先生家盗电一事采取拆除电表的断电措施,应考虑对自己的举证有利,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报记者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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