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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儿原非亲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5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7月25日,平阳县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林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其他损失12108.40元。

  现年31岁的军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林某,并于2002年2月1日与林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仍在部队服役,夫妻关系一般。2004年10月24日,林某生育一女。2006年1月,李某携林某生育的女儿自行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女儿与自
己无血缘关系,遂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000元以及其他损失。之后,李某在庭审中将精神损失费变更为10万元。

  在法庭上,林某认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同意李某离婚要求。林某还说,李某提出女儿非其亲生依据不足,而且李某长期在部队服役,未尽抚养义务,现要求赔偿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理由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且经鉴定李某不是林某生育女儿的生物学父亲,李某因此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予。李某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后在庭审中变更为100000元,该诉讼请求的变更未在该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不予准许,而李某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结合林某的过错程度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可予采纳。李某对林某所生女儿并无抚养的义务,现李某要求林某赔偿其因抚养孩子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乾坤剑杜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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