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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卖淫嫖娼”新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1: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重庆7月26日消息(记者 吴新伟) 何为“卖淫嫖娼”行为?处罚“卖淫嫖娼”活动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处罚幅度该如何界定?这些以往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在明天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一审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作出新的规定。

  界定“卖淫嫖娼”行为是此次修正条例的重点之一。传统的卖淫嫖娼,一般发生在
异性之间,故以前的条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男女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卖淫嫖娼行为已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草案将“卖淫嫖娼”行为修改界定为“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同时,草案规定,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卖淫的,可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卖淫嫖娼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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