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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私分企业“账外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3:07 今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虹)某铝合金制品厂老总伙同单位生产负责人、会计、出纳,合谋将公司“账外账”上的10万元款项私分。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对这4人予以惩处。

  4名被告均是本市津南区房地产公司下属一家铝合金制品厂的员工,其中被告人陈某为该厂法定代表人,郭某为该厂的生产负责人,高某、张某分别为该厂的会计和出纳。该厂
于2002年4月改为集体企业。其间,陈某一直为该厂的第一负责人,其他几人也始终都在该单位承担各自的工作。

  自1997年起,陈某私自以收款不入账的方式设立企业“账外账”。2002年4月该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之前,“账外账”已达60余万元。转后,此款中的50余万元被用作单位支出,余下的10万元被陈某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2004年年底,陈某分别向另外3名被告人提议,欲将这10万元的“账外账”私分,3人均表示同意。2005年2月28日,4人将钱私分。其中,陈某分得2.7万元,郭某分得2.6万元,高某分得2.5万元,张某分得2.2万元。案发后,4人均将赃款退回。

  经审理,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其余三人犯有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陈某以该款项为奖金,其主观也无私分之意为由提出上诉。另外三名被告人也以自己拿的钱是奖金,并且是被动拿钱为由提起上诉。日前,该案经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4人确实私分了10万元公款,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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