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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设过灵堂真的要贬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4:53 新民晚报

  

二手房设过灵堂真的要贬值?

  二手房设过灵堂就该贬值吗?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复杂二手房买卖纠纷。买房子的尹先生提出,不付购房尾款10万元的理由,是因为卖房者王先生在房子里设置灵堂,并反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认定,设置灵堂的行为不能成为拒付房款的理由,驳回了尹先生的诉请。

  拒付尾款

  今年1月上旬,王先生与尹先生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本市巨鹿路某处房屋的买卖。合同签约后,尹先生按期付款并将房价尾款10万元暂存中介方。三方约定,在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尹先生产权证的3天内,双方对该房屋作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签订房地产交接书,凭交接书再领取最后的10万元。

  2006年2月13日,尹先生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王先生在2月15日迁离该房屋。此时尹先生发现王先生曾在该房屋中设灵堂祭奠亡人,为此要求王先生予以赔偿。他还发函给中介商不让他们支付10万元的尾款。由于迟迟没有拿到10万元,王先生将尹先生和房产中介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获得10万元及违约金。

  设过灵堂

  尹先生对此辩称,王先生所交付的房屋至今未办理煤气表和电表的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交付信箱钥匙。同时,他提出反诉,称王先生在已出售的房屋中设置灵堂,造成房屋贬值,损害了自己的权利,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及延期交房违约金6万元等。

  针对反诉,王先生辩称,家人于2006年2月9日因病在医院去世,而自己于2月10日至13日间,在家中祭奠属人之常情。当自己收到交接通知后,就立即迁离并交出房门钥匙,可尹先生却以所谓的“灵堂”事件拒绝交接。

  不属违约

  法院认为,这两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王先生在已明确交付的房子里祭奠家中亡人,是否有违公序良俗?另外,没有及时结清拖欠的电费、煤气费,未交付信箱钥匙是否构成延期交房的根本性违约?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尹先生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尹先生2月13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王先生在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期间,适逢亲人去世而在家里为亡人设案祭奠,并无不当。尹先生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二手房的实际使用,以此作为拒付二手房的尾款理由不成立。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由中介公司代尹先生支付王先生10万元房价尾款,同时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信箱钥匙交付尹先生,并协助尹先生办理该房屋的电表、煤气表的使用权过户手续。

  本报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法官点评】

  社会上的二手房买卖,不同于所购置的新建房屋。作为居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不断会有新人出生,也会有老人、病人不幸去世,这是自然规律。在家中设灵堂祭奠亡人,这属于社会上悼念追思亲人的普通民俗,和发生在新房中上吊自杀事件这样的特殊情况,有本质上的区别。既然购买他人的二手房,就应该要考虑到这些涉及房屋实际使用之外的可能因素。即使要打官司,也要言之有理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证明该房屋因为设置过灵堂,导致损害了实际使用价值。否则只能是白费功夫。

  辛遥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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