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杀家属获20万保险金 险种条款遭质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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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9:3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董南迪)27岁的女孩小红(化名)自杀了。 她的自杀,符合她生前购买的一项寿险中的相关规定,她的父母因此得到了20万元的保险理赔。 对此,有关人士称,“这个险种有隐患,不排除有人会进行这种危险的赌博用生命去
年轻女孩目睹事故购保险 昨日,受理小红保险的鞍山市某保险公司理赔员李小姐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小红200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鞍山某大型企业工作,在实习期间她亲眼看到了厂内的一列火车将一名工人轧死,小红感觉到了生命的脆弱。 在朋友的介绍下,她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项寿险,此项险种中规定:除了她在两年之内自杀之外,其他原因造成丧失生命的,保险公司都会对其进行理赔。“她在2003年购买了此保险,受益人为她的父亲,风险保额为20万元。”李小姐说,“她缴纳了四年保险金,总额672元。” 三年后自杀获20万元赔偿 今年5月,小红面临工作调动,母亲建议她与领导沟通一下。“你要非让我去,我就去死。”母亲的劝说换来了小红这样一句回答。 5月15日,警方在一家宾馆内发现了小红的尸体,同时还有4种药物和6篇死亡日志。据了解,死亡日志中记录了她用红酒送服4种药物的全过程,在没有达到死亡目的后她还尝试了割腕。 经鉴定,小红的死系自杀,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小红在保单有效期内自杀身亡,而且投保已超过两年,根据该险种的条款规定,7月25日,保险公司将20万元现金交到了小红父亲手中,这也是该保险公司首次在鞍山支付大额自杀赔偿。 险种设立存在多方争议 自杀通常都是得不到保险理赔的,而小红的自杀却得到了数额巨大的赔偿金。 “该险种条款中明确规定,保单生效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须赔付相应的保险金,我们也是按合同理赔。”理赔员李小姐说。 采访中,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他的保险公司也曾经有过对自杀死亡的理赔,但此次20万元的理赔金额是比较罕见的。 对于此项自杀可获巨额赔偿的险种,记者随即采访了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张思宁。 “这项险种中的条款存在一定的隐患,这样的理赔结果也有负面效应,很容易让人把金钱和生命进行对比。”张思宁表示,有的人一辈子也赚不到20万元,而这个险种就给这类人提供了一个用生命去赌博的机会,不排除有人会用生命去换取金钱。 鞍山市中心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李艳玲也表示担忧:“有了这样的先例,就不排除有人会存在买保险以命换金钱的可能。” 保险公司:为防骗保会调查据介绍,该险种不是任何人都能投保的,它要求投保者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患有慢性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患者若想购买此险种,保险公司是不会与其签合同的。 “投保此险种的投保人必须经过严格体检,为防止骗保出现,投保人死后保险公司也会对其死亡原因等作调查,一旦发现有病史将不予赔偿,保险金也不会退还,涉及诈骗的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李小姐说。 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孟洪丽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