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未还借款 死后儿子偿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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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4:5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7月27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童晓静 王星光)近日,宁波市宁海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借款人张某已经过世,法院遂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张某生前的欠款由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2000年12月20日,张某因需向陈某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按2%的利息支付。之后张某也支付了部分的利息,但直至2003年4月14日张某去世,他还仍欠陈某16900元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妻子和儿子继承了张某的遗产,那就应当依法清偿张某生前欠下了债务,但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偿还给陈某16900元的本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