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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男童景区溺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5:23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卫建萍)举家出游原本应是件轻松快乐的事情,但葛先生夫妇一年前的桐庐之旅,却变成了一场挥之不去的恶梦——6岁的儿子在景点不慎溺水身亡。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上海中青旅行社和浙江富阳新天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赔偿葛先生夫妇8万余元和16万余元。

  “香谷”成“悲谷”

  2005年5月中旬,葛先生所在单位由中青社组团,安排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前往浙江桐庐旅游。5月15日中午12时许,旅游团行至桐庐“琴溪香谷”景点时,安排团员在景区内“琴湖酒楼”用午餐。就餐期间,葛先生6岁的儿子独自离开餐台,从酒楼侧门进入临近琴湖的草地玩耍,不慎坠入琴湖溺水身亡。

  葛先生夫妇为此悲痛欲绝,认为旅行社和风景区经营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景区无警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琴溪香谷”风景区原由桐庐琴溪峡谷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2003年4月,该公司与新天地旅业签订营销、宣传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入营销、宣传费用,以及分配相关利润。新天地旅业通过相关网站,设立网页,介绍其开发经营的“琴溪香谷”风景区。而且,此次向中青社旅游团出具的团队门票发票也盖有新天地旅业的发票专用章。

  法院认为,中青社作为组团社,新天地旅业作为“琴溪香谷”风景区的经营者,均应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事先作出说明或加以明确的警示。然而中青社并未采取向游客作出说明、提醒等防范措施,新天地旅业也没有在“琴湖酒楼”内各种通道作出明确的提示,未在“琴湖”周围设立栏杆或堤岸。所以中青社、新天地旅业对该事件均存在过错。但葛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妥善照料其子,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后果,并可据此减轻中青社、新天地旅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中青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判决新天地旅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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