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勾结储蓄所主任诈骗1亿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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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6:05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春7月27日电 (记者 周立权) 吉林省日前对一起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1亿多元的大案进行了宣判,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近1.2亿元大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2000年,罗连国经人介绍,认识了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罗称其公司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希望吴海峰从银行里帮着弄点儿钱,吴当即应允。吴海峰提出由罗拉一部分储户到他的储蓄所存款,由罗给储户高息方式套钱。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0余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入人民币近1.2亿元。吴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篡改后,将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储户取款凭条,使用吴所篡改的密码,并通过吴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在无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因事发被刑拘。经查明,罗连国除已向部分储户兑付人民币3100余万外,余款8700余万被罗连国占有。此外罗连国为了还上这些储户的钱,还费尽心机擅自发行股票7300余万。 此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曾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罗连国死刑,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