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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时没有录音录像 被法院确认公证书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6:1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老父亲去世100多天后,3个女儿方知老父亲生前竟立有一份遗嘱,将所住房屋全部留给了老伴梁佳芸。在仔细研究了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后,3个女儿认为公证中存在瑕疵,遂将南京市公证处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公证书无效。可事情结果却出乎她们所料……

  纠纷渊源

  根据民事裁定书,赵茉、赵莉、赵花均是老父亲赵刚和其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女儿。1968年,生母因故去世。1978年,老父亲赵刚与梁佳芸登记结婚,而梁佳芸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也加入了这个大家庭。2005年9月17日,赵刚因病去世。

  作为原告的代表,大姐赵茉告诉记者,在处理完父亲的遗物后,她们发现父亲名下的房产已过户至继母梁佳芸名下。经一番查询,3人终于从南京市公证处调取了父亲生前遗嘱的复印件。在遗嘱中,老父亲赵刚将其与梁佳芸共有的该套房屋中属于他的一半份额交由梁佳芸一人继承。也就是说,继母梁佳芸已通过遗嘱取得了该房屋全部份额。

  因梁佳芸本身有子女,不难想像,与梁佳芸毫无血缘关系的3个女儿极有可能丧失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明明是父亲的房子,在其去世后3个亲生女儿竟没有继承权,赵茉与两个妹妹当时的精神压力可想而知。

  质疑公证

  在调取公证材料时,赵茉了解到本次公证并未录音录像。赵茉表示,在父亲立遗嘱的时期,其身体已经十分衰弱,且根据病历,父亲此时的视觉功能为“仅有光感”,也就是能感受到光线,但看不见具体东西。赵茉认为,在父亲年老体衰,且几乎看不到东西的情况下,公证处在公证时应按照《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中的规定,进行录音或录像。既然公证员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公证,那么公证应视为无效。

  对于赵茉提的质疑意见,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详细的书面答复。根据两位公证员提供的情况说明,2004年1月29日,梁佳芸的儿子来到公证处代赵刚申请公证,在询问赵刚神志是否清楚,是否可以签字并得到肯定答复后,两位公证员遂未带录音录像设备前往赵刚家中。

  在只有赵刚老人一人在场的情况下,两位公证员首先询问了他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体状况、家庭情况,赵刚老人均给予清晰回答。通过交谈,公证员认为赵刚神智清醒,意思明确。两人遂按照遗嘱谈话笔录进行逐条询问并按照赵刚老人的原话记录。在赵刚老人确认了遗嘱后,由于当时他手颤抖不止,公证员遂让其按了手印,名字则由梁佳芸之子代签。

  公证处认为,该份遗嘱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赵茉提出应在公证中录音或录像的质疑,公证处在答辩状中表示,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对《遗嘱公证细则》的解释,尽管赵刚老人已经年满70岁,但是否已经“年老体弱”到影响“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应该由公证员说了算。在本次遗嘱公证中,尽管赵刚老人患有多种疾病,但两位公证员认为疾病并未影响赵刚老人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

  在投诉无效的情况下,赵茉及两个妹妹将南京市公证处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份遗嘱公证无效。

  争议难免

  2006年7月7日,玄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作为遗嘱公证的利害关系人,原告因质疑公证书欲起诉,因以另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现原告单独要求法院确认公证无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南京某权威主任律师表示,尽管原告因诉讼方式问题被驳回起诉,但本案中的遗嘱公证并非尽善尽美。虽然法规赋予了公证员极高的公信力,但公证员绝非精神鉴定的权威人士,仅凭一些对话,而又不录音录像,日后很容易给另外的受益人找出瑕疵。如果在公证中录音或录像,那么3个女儿与公证处就当时赵刚老人是否“年老体弱”而产生的争议就可以被录音或录像这种非常容易判断的证据轻易化解。

  该律师最后表示,假如出现假证或错证,在没有录音录像证明的情况下,本应享有继承权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希望通过法律维权,却只能慨叹死无对证。同时也不利于公证管理部门对公证处的监督管理工作。(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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