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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黄征授权受质疑 看网当三起案件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23:1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7月27日消息 (记者彭玉冰 通讯员王文波) 7月27日上午,因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歌曲在线播放服务,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被陈涛、胡海泉(羽泉组合)、黄征和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日之内因表演者权纠纷和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成为三起案件的被告。

  陈涛、胡海泉在提交给北京一中院的诉状中称,他们在2006年1月16日发现北京看网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羽泉组合《三十》专辑和《2003-2004巡回演唱会全记录CD1》专辑共21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陈涛和胡海泉拥有该21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并从未许可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为此,陈、胡二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18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歌手黄征诉称,2006年3月17日,他发现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其《一个人的战役》专辑中共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黄征本人拥有该10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并从未许可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因此,黄征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赔偿1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另一家将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的是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诉称,2006年3月16日,该公司发现,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胡彦斌的《音乐密码》专辑、许巍的《在路上》专辑及花儿乐队演唱歌曲共计34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因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该3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并从未许可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赔偿2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午9:00,法庭审理开始。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被告北京看网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对陈涛、胡海泉是否委托出庭参加诉讼的律师代理此案不能确定,因为他们在网上查到的陈涛、胡海泉的签字笔迹与委托书上的不一致。由于陈涛、胡海泉和黄征与北京看网公司之间都是表演者权纠纷,法庭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随后,又开庭审理了上海步升公司诉北京看网公司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庭审过程中,陈涛、胡海泉和黄征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涉案的歌曲的光盘制品。

  北京看网公司在答辩中称:北京看网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网站上的音乐是服务对象高音拉华文电台有限公司(8la Chinese radio station inc)提供。2005年6月1日,北京看网公司与华文音乐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约定北京看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华文音乐公司提供信息空间,提供音乐流体播放服务。还确认,其服务播放内容系华文间乐公司独家接受美国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北京看网公司抽提供音乐只是提供免费的在线试听,而不提供付费下载服务,其没有从服务对象提供的音乐作品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同时,北京看网还提出,羽泉、黄征和上海步升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链接: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9款规定:表演者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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