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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标志路边修车被撞也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1:49 大连晚报

  未设标志路边修车被撞也担责

  法院认为,被撞者在事故中也应该负一定责任,一审判决肇事者赔偿被撞者50000余元,其余损失由被撞者承担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位三轮车司机在路边修车,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结果车子被一辆轿车撞上,自己也被撞倒。事后交警认定,三轮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而三轮车司机认为自己没有违规,人力三轮车停靠路边并不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同时,肇事者可能在事故发生后,制造了假现场,因此他向肇事者要求全额赔偿。最终法院根据认定,三轮车在事故中应该负一定的责任,肇事者则负主要责任,赔偿三轮车司机一定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2003年9月30日19时许,金某骑着人力三轮车行驶至旅顺立新街附近时,车辆突然出了故障,金某急忙将车停在了路边,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就开始修理车辆。由于天色已晚,还下着小雨,李某驾驶的轿车行驶到这一路段时,并没有看见眼前的路况,撞上了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接着将正在修车的金某撞倒。

  事后,金某被送往旅顺口区医院救治。同时,交警作出责任认定,金某在路边修车没有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在雨天驾车,观察不够,应该负主要责任。后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伤残检验鉴定中心伤残评定,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在金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给付了金某14000多元的医疗费,金某伤愈后,找李某要更多赔偿,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2006年4月,金某将李某告到法院,他认为李某属于违规行驶,事故发生后可能制造了假现场,而交警在责任认定中没有尊重事实,自己驾驶的是人力三轮车,在路边停车并不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因此,他要求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4月8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按照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被告应该负80%的责任,其余责任应由原告负担。2006年6月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李某赔偿金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0余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4000多元,还应赔偿36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金某承担。

  (线索奖:雷先生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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