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地拾废品 触电烧伤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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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4:3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刘晨曦吴奉天本报记者李传君 南充市嘉陵区无业人员韩长胜擅自进入拆迁区域捡拾废品,爬上变压器用钳子剪高压线时,被10千伏高压电烧伤。之后,韩长胜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把二者告上法庭。 不久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此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韩长胜承担主要责任,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各承担相应责任,并分别赔偿韩长胜
7月中旬,韩长胜如愿领到了这笔赔偿款。 协商未果上法庭 2005年6月2日上午,嘉陵区无业人员韩长胜到仪陇县新政镇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区捡废品,侥幸认为拆迁工地的电线没有电,当爬上变压器去剪电线时,被10千伏的高压电烧伤,经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于2005年8月1日出院。同年10月26日,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长胜为9级伤残,续医药费3万元。 韩长胜说,事发地变压器属应拆迁范围,在拆迁时该变压器并未断电,周围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该变压器产权属于仪陇县新县城拆迁指挥部,而拆迁指挥部是仪陇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变压器的供电维护属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因此,在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韩长胜遂于去年8月把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2668.82元,此外还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0.00元。 两被告均称无责任 电力有限公司辩称:致原告受伤的电力设施的产权,属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而不是我公司,对该线路维护管理的责任也不在我公司。原告并不是在变压器处捡拾废品触电,而是擅自进入电力保护区域并爬上变压器用钳子剪高压线触电,且该拆迁区域范围内设置了防护栏及警示标志,禁止进入,故原告受伤的责任完全在其自己。 县政府辩称:仪陇新县城迁建,专门成立了县政府驻地迁建指挥部,并与仪陇县活力丝织厂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该厂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其具体工作由成都兴鑫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安全事故责任也由该公司负责。拆迁开始前对厂内电力设施已申请断电,四周拉了警示绳,立有警示牌,并有三名巡视员,同时对变压器也围起了警示绳。原告私自闯入拆迁工地,进入电力保护区,被电击伤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法院判原、被告均担责 今年3月1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韩长胜擅自进入拆迁区域捡拾废品,并爬上变压器剪高压线触电受伤,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仪陇县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有安全供电的义务,在接到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因拆迁停产而请求停电申请后,作为该厂的专用线,应全面停电。但由于被告只撤除电表的进出线,断开了跌落开关,而未将高压线的电源断掉,亦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仪陇县政府驻地迁建指挥部代表县政府购买了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的财产(包括电力设施),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对其拆迁区内的电力设施存在看护不力,监管不严,依法应承担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县政府辩称拆迁工地由成都兴鑫拆迁有限 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应由其承担安全责任,因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向其追偿。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韩长胜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2208.22元,被告仪陇县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承担26441.64元,被告仪陇县人民政府承担26441.64元,其余部分由韩长胜自行承担。另因原告有重大过错,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