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无力支付补偿,企业不得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7:0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 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今后不得裁减人员。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相关《通知》,进一步对企业的裁员行为进行规范。

  据介绍,我市自2001年8月开始实施企业裁员监控,要求企业在大批量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前,先将裁员方案提交劳动部门。如果其裁员对象、比例、程序不符合规定,就不能实
施裁员计划。截至上月底,通过这种监控,我市5年来累计减少裁员2.04万人。

  而昨天公布的《通知》,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裁员对象方面,过去,非本人自愿企业不得裁减6类人员,《通知》又增加了三类。即: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其他改革改制过程中符合托管条件、已签订托管协议的职工;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各类不得裁减的人员。比例方面,新政策明确,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事前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裁员。

  《通知》还要求,今后企业每年初应向市劳动部门报送当年裁员计划。申报裁员时,应如实提供裁员方案、裁员依据、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裁员方案的决议、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的审查意见、支付经济补偿等有关费用的资金准备情况及裁员名单等材料。劳动部门自接到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后,在15日内告知企业审查结果。

  而企业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及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结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关医疗费等。《通知》强调,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通知》还规定同时具备4个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的企业转岗培训补贴。即: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月均参保人数在100人以上;上年度内终止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上年度企业按照裁员预报制度的规定按时申报企业全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转岗培训方案经市劳动部门审核,且企业按照规定开展了转岗培训。该补贴根据企业参加转岗培训的富余人员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确定,但补贴总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

  (编辑婷婷)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