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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得拒缴投资者保护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7:3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特约记者金泉) 证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交易所和证券机构将应交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费用按时划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指定账户。并且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缴款单位,要按每日0.03%处以滞纳金。

  《通知》规定,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
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通知》强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编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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