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不得拒缴投资者保护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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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7:3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特约记者金泉) 证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交易所和证券机构将应交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费用按时划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指定账户。并且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缴款单位,要按每日0.03%处以滞纳金。 《通知》规定,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
《通知》强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编辑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