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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枪走火,同伙挨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06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罗忠贤 通讯员 凌春)7月25日,记者在北流市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并导致过失致人重伤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卢锦军有期徒刑各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原告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109633.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9日傍晚5时许,被告人卢锦军携带一支自制枪支,与同
伙覃某利、杨子豪(被害人)搭乘一辆出租车,来到北流城区月塘路陈某住处,要求陈某偿还其欠庞某兴的“欠款”。在此过程中,卢锦军等人要求陈某上出租车,陈某不愿上车,卢锦军便从车上将自制枪支拿出,威胁陈某上车。不料,卢锦军手中的枪突然走火,子弹打中了同伙杨子豪的左眼部和鼻部。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杨子豪的伤情属重伤,已造成七级伤残。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后,根据被告人卢锦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刑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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