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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复婚赠房给前妻人财两空法院认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吴艳燕) 为了和前妻王某重修旧好,周先生以变更名下房屋产权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心,然而此举非但没能换来破镜重圆的美满结局,还使周、王两人再次反目,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由于房屋产权变更已生效,法院终审判令周先生限期搬离。

  2000年6月,周先生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因未能解决住房问题,两人离婚后仍共同
居住在原来的房屋内。2001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为挽回婚姻,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以此作为“白头偕老”的保证,此变更后经房地产相关部门核准生效。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双方再次出现矛盾,王某还为此离家出走。眼看复合无望,两人于2003年1月签订了“房屋转送承诺保证书”,协议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儿名下,并商定在女儿成年之前,有关房屋的一切事务由王某负责。

  今年年初,王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前夫周先生迁出房屋,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周先生不服判决,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王某受动迁利益驱动等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虽然本案争议房屋曾经是周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经产权变更后,房屋的归属已有所改变。至于将房屋转送女儿一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但由于未作产权的相应变更,所以王某仍是争议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向周先生提出迁离的要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艳燕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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