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两“金融大骗”合谋诈骗1亿余元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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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16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长春7月27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近1.2亿元大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罗连国经人介绍,认识了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罗连国称其公司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希望吴海峰从银行里帮着弄点钱,吴当即应允,同时提出由罗连国拉一部分储户到他的储蓄所存款,以给储户高息方式套钱。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0余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入人民币近1.2亿元。吴海峰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篡改后,将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储户取款凭条,使用吴海峰篡改的密码,通过吴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在无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因事发被刑拘。经查明,罗连国除已向部分储户兑付人民币3100万余元外,余款8700万余元被罗连国占有。此外罗连国为了还上这些储户的钱,还费尽心机擅自发行股票7300余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