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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35 中国环境报

  (记者赵晓)

  本报讯 浙江省长吕祖善近日签署第216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这部新制定的地方法规明确要求将浙江省内各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为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办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办法》第六条还明确了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浙江省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向乡镇有效延伸。

  《办法》还对近年来浙江省创新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将这些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浙江省创新的重点监管区管理制度及要求,并作了授权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对其进行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前,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有相应削减原有项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后,方可审批和核准。”“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的具体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据了解,《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共6章60条,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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