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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障致伤 铁力检察院提请抗诉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45 黑龙江日报

  刘宏新 闫跃彬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刘某与铁力农业灌溉总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获得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3月29日,铁力市王杨乡农民刘某驾驶摩托车从东方红水库大坝下来,沿水库
北侧道路驮着陈某回家,当行至水库道路100米处时,被总站用钢丝绳设置的路障拌倒致伤,后经鉴定为“伤残10级”。遂刘某以总站擅自拦路设障,且未设明显标志,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总站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8094元经济损失。

  2004年10月,铁力市人民法院以刘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水库区专用道路上行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判总站按总额8094.09元的20%%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它请求。刘某不服,向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民行科在受理该案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相近判例依法向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日前,该案由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经再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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