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有望列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1:3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保大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否加大保障受益面,兼顾补助慢性病患?近日,记者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只要区县筹资情况和本地实际许可,慢性病也有望列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我市自2002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逐年有所提高,至2006年为37.44%。覆盖率超过50%的有金平、澄海、龙湖和南澳等区县。据统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对缓解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农民参合意识偏低,新型合作医疗受益面较小,只局限于住院病人,大多数慢性病人如糖尿病、心脏病、脑病、肾病等未受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的积极性。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林旸在其领衔的《关于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议案》中提出建议:在已经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下,地方探索或试验扩大受益面,如对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器质性疾病病人实行每半年或全年的一定数量药费报销额,研究按低廉治疗方案给予部分金额报销。方法可以参考目前社会保障局对特殊门诊治疗的报销方法。 对此,市卫生部门在议案答复中表示,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在财政提高资金补助后,各地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门诊补偿。对于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是否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范围问题,各区县可根据筹资情况和本地实际,在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后,如切实可行,则按区县为实施主体的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或实施办法中予以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