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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要跟继母一起生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4:53 新民晚报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无论是中国的“小白菜”还是外国的“灰姑娘”,随继母生活后,都过得凄凄惨惨。但上周五,本市闵行法院却判决了一起特殊的抚养权案件,驳回生母的诉讼请求,作出了10岁女孩随继母共同生活的判决。

  视同己出

  邹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于1996年生下女儿丽丽。由于感情不和,两人分道扬镳,并约定丽丽随父亲生活。丽丽小小年纪就过上了单亲生活,是多么地需要母爱啊!她5岁的时候,父亲和黄女士结婚。丽丽视黄女士为亲娘,并亲昵地叫黄女士为“小黄妈妈”:“小黄妈妈非常疼爱我,还给我做好吃的东西,每天接送我上下学,我心里真的很感激小黄妈妈。”有了“小黄妈妈”的丽丽,生活得平静安逸。

  有母爱的日子过得真快,一晃5年就过去了。但是,突然发生的不幸让丽丽心灵再次遭受打击。今年初,父亲因病去世。当丽丽沉浸在失去父亲的悲痛之中时,又传来了生母邹女士要将她领回的消息。

  法庭争辩

  在法院,邹女士诉称,张先生病逝后,女儿多次向自己诉苦,说后妈经常吓唬、谩骂她,甚至殴打她。现在女儿不想上学、也不敢回家。对此,她感到十分心痛。为了让女儿和同龄的伙伴一样能够得到家庭的温暖,她要求女儿丽丽归自己抚养。

  黄女士则表示反对。她说5年来,邹女士没有探望过丽丽,甚至连抚育费也不支付。她还动情地对法官表示,5年来,自己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丽丽已经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丈夫去世后,母女俩更是相依为命,彼此依靠,感情上都相互依赖、不愿分离。从丽丽的利益和感情需求出发,请求法庭驳回邹女士诉讼请求,维持自己与丽丽的抚养关系。

  在案件审理中,丽丽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要求书,表达了希望继续与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愿望。为此,法官专门与丽丽谈话,丽丽仍表达了同样的意见:“我反复考虑后还是认为,生母不配当我的监护人,应该由小黄妈妈拥有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官,让我跟小黄妈妈一起生活吧。”

  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邹女士虽为丽丽生母,但与张先生离婚后,并未完全尽到母亲的义务,导致母女失去感情。丽丽现已年满十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她强烈要求继续随黄女士共同生活,并表达了对邹女士的反感,这种强烈的情绪并不多见。法院自当尊重其本人意愿,而邹女士也应有所反思。

  经比较两位母亲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并考虑到长期以来黄女士为丽丽营造的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认为,随黄女士生活更有利于丽丽的健康成长,据此作出了驳回生母邹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杨克元

  法官点评

  法官杨伟华表示,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判定首先要以有利于被抚养者和被监护者的权益为前提。在这起特殊的案子中,由于亲生母女间长期没有感情的交流,使女儿对母亲的亲情荡然无存,反而与继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法院没有唯血统论,而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子女随自己共同生活也并非父母尽义务的唯一途径。本案中,生母邹女士如果真心想表达自己的歉疚,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来增进与丽丽的感情,尽到生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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