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对簿公堂 名誉车主成第三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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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1:0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8月1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楚云 邵阳)宁波慈溪人余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因借身份证被他人办理摩托车牌照,在那车子撞人后,他这个“名誉车主”还要与驾驶员和肇事司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种费用5万余元。日前,宁波市慈溪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肇事案牵出“名誉车主”
今年4月14日11时50分许,安徽籍葛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由西往东行驶至一叉路口,与由北往南由湖北籍董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后乘坐的张某被撞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驾驶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对张某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别予以承担。 目前,张某尚在进一步治疗中,由于葛某和董某对张某的医疗费用没有及时支付,为依法维权,张某将葛某和董某告上了法庭,并同时把董某摩托车的“名誉车主”余某列为第三被告,要求其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共计5万余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不留神竟成了被告
收到应诉传票,余某傻眼了:自己做好事反而成了被告?余某说,他根本就不认识驾驶员董某,只是借过身份证给他人,谁料却被人拿去办理摩托车牌照。 余某认为,董某是摩托车的实际拥有者和驾驶人,他应该和肇事司机葛某两人对整个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他本人只能对伤者深表同情,理解他的赔偿要求。 因从车管所查证的两轮摩托车拥有人是余某,作为车主,则须对此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假如余某不能出具证据证明此辆摩托车并非其实际拥有,很有可能就此受到“法”的惩罚。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身份证不可随意出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目前宁波市规定暂住人口购买摩托车暂时不能上牌,许多暂住人口往往通过有偿或无偿借用本地居民的身份证来上牌照。因此,这些暂住人员虽然是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但往往有一个本地居民成为“名誉车主”。因摩托车实际拥有者交通肇事,“名誉车主”被告上法庭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已为数不少了。 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第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公民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专属性,随意出借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