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故单位负责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前不得 调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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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4: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新华网贵阳8月1日电(记者刘文国)贵州省人大日前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事故未处理完毕,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易地为官”。 这个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贵州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处理决定作出之前,往往被有关部门调离,结果事故处理决定作出之后,责任的追究因单位负责人更换而落空。 为了让那些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仍然不到位的地方领导、部门负责人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这一规定,并将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