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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卸货压伤男孩 雇主赔偿3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5:5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8月1日消息(记者陈淦 实习记者宫宝龙 通讯员陈春萍 潘文接)一名六岁男孩小童在自家店铺前玩耍时,被货车上散落的近千斤的钢筋砸伤,小童的受伤不仅吓坏了其父母,同时,也吓傻了在卸货的小卢、小陈及他们的雇主张老板。在小童治愈出院后,心疼不已的小童父母就此事与张老板打起了官司。经过一翻法理、情理的较量之后,小童父母与张老板就此事达成和解协议:由张老板当庭支付赔偿款19000元。

  2005年8月10日下午3点,在浙江永康某钢铁市场经营钢铁生意的张老板进回一批钢筋。为此,他找来了在市场里专门为人装卸的小陈、小卢,并以每卸一吨钢材2元的价格临时雇用了小陈、小卢。在卸货过程中,张老板隔壁经营户的儿子小童正在货车附近玩耍。烈日当空,小陈、小卢在上面撬了一会儿,就全身是汗,正在他们忙着从货车上撬下第一捆钢筋时,部分散开的钢筋却砸落年仅6岁的小童身上,当时,小童血流不止。当日小童被送入医院抢救时,医生疹断小童左股骨颈骨折,头部多处裂伤,全身软组织多处挫伤,需手术治疗。看着独苗受到如此血淋淋的伤害,小童的父母伤心欲绝、心痛不已,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小童的伤口慢慢愈合,但在一个多月的治疗过程中,小童的父母为此花掉了10000多元的医疗费。愈后小童的母亲曾几次与张老板协商后,后两人决定先由张老板赔偿12000元,其余由法院解决。

  前不久,小童将张老板给告上了法院,小童父母认为《民法通则》、最高法院法释(2003)20号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张老板另外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残疾赔偿金(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精神抚慰金等54131.07元。

  庭上,张老板回忆道,他的货车是停在小童家店门口对面七、八米远处,那个地方是市场公共的地方,大家都可临时卸运。小陈、小卢上车卸货时,对周围都观察过,当时没有人在的。由于货比较重,他们撬了约有十几分钟才卸下来,卸下来时,小童突然从车屁股后面跑过来,钢筋好像是弹到他的人。一捆钢筋约有2吨重,掉下来的力量估计有十几吨,张老板说估计只是弹到小童,如果是砸到的话,后果会更严重。当时,是他把小童抱上拖拉机的。而小童父母则认为:事发当天,夏某的货车停在我们家的店面前进行卸货。他雇的小陈、小卢没有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就上车卸货了。第一捆钢筋扔下来就砸到了我儿子,张老板当时看到大喊不能卸了,不能卸了,接下去马上抢救我儿子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老板认为他与陈某、卢某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小孩小童也不构成伤残,要求重新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小童经手术及对症治疗,恢复良好,左髋关功能正常,未构成伤残。

  对于张老板所提到的他与小陈、小卢不构成雇佣关系的辩解,浙江永康法院的观点是夏某与陈某、卢某之间其报酬给付方式为按件计酬,属临时性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永康法院以此观点为基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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