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城管“定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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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2:27 新闻晚报 | |||||||||
□记者 孟录燕 晚报讯 在依法实施暂扣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在所暂扣物品上挂牌标明暂扣日期、物主等……近日,黄浦区城管大队明确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黄浦城管要求队员实施暂扣物品时,只暂扣与当事人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物品或工具,并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实施暂扣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对暂扣的物品填写好统一格式暂扣单,进行详实登记,告知当事人在一周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如果当事人三个月内未来接受处理,及时将暂扣物品及暂扣单等一并送交大队指定地点;凡属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登记后,组织自行送交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公益性单位,接受单位签字签收;收缴、无主物品处置,由区城管大队统一审批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截留、私分、使用、变卖或者超时留存暂扣物品、收缴物品和无主物品,不得私设“小仓库”。 黄浦城管的有关负责人说,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责令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分队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