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方伪造收条 法院判决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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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8:1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8月2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粤东)男方自耍小聪明,以伪造的收条为据,声称借款已还,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其伎俩被识破,借款仍然要还。8月2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自造收条案”,依法判令被告乔某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2万元。 2004年初,离异的刘女士与被告乔某相识,俩人很快谈起恋爱。2004年7月,被告乔
2005年6月,原告刘女士与被告乔某之间出现感情裂痕。刘女士怕被告乔某不还钱,就要求被告写借据一张。2005年6月13日,被告乔某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二人分手,借女方两万元现金,啥时候有啥时候还,月底还清。” 后刘女士以被告至今未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乔某向法庭出示了2006年6月7日原告刘女士所打的收条一份,据以证明借款已还清,有收条为据。刘女士对该份收条提出质疑,刘女士声称该收条是由被告本人书写的,就连原告的签名也是被告伪造的,收条上仅有的原告手印也是被告趁其不备强行被按上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辩称,其向原告所写2万元借条,是本人所写,但后来也已归还,并有收条为据。对被告的辩称,法院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收条包括原告签名均系被告本人书写,收条上仅有原告手印,原告对此有异议,称是趁其不备被强行按的手印,对此收条法院不予认可,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此收条不能证明被告已经还款的事实,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