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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药品广告竟有八处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7:54 云南日报

  新华社武汉8月3日电(陈栋、李锐)看似一张报纸,其实是一份违规医药广告。近日,一份标称江西绿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色素胶囊广告被投送到武汉的千家万户,经有关部门认定,至少有8处违规。

  这份“医药与健康”标注为“内部学习资料”,编号为“css68-0099”。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负责人邵明义查询,这个编号为虚假标号。

  这份广告看似一份四开四版的报纸,报头处还标有“心脑血管病防治专刊”字样,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内部资料出版物不得出现‘××报’、‘××刊’、‘××杂志’等字样”。

  这份所谓的专刊,从“简讯”“特别报道”“医学前言”到“综合评论”,有板有眼,极似一份新闻报纸,却从头到尾只是夸奖茶色素胶囊如何有疗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副处长邓从锐介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份广告的第一版最大标题称“全球第一个治疗心脑血管病的绿色药品”,第四版还列出了“茶色素胶囊的八个第一”。邓从锐认为,绝对化用语极易误导消费者相信广告的夸大宣传,因此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则广告第二版面大幅标题为“茶色素胶囊彻底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第四版宣称“茶色素胶囊是世界上第一个治疗心脑血管疾病零副作用的药品”。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医药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广告的第三版以整版的内容描述患者的“康复历程”和专家的推荐。而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广告的第四版以“茶色素的问世引起国家高度重视”为题,刊载有一些领导人的活动照片。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

  这则广告的第二版称茶色素胶囊“经过25万次临床证明”,疗效表上称对冠心病的治愈率为98.9%,这些数字全部未标有出处;而第三版称“一位70岁的患者冯志平:30年的冠心病好了”,可是按地址上门查询的结果竟是根本没有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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