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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没还上讨不回抵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0:48 大连晚报

  欠款没还上讨不回抵债房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上辈人欠债,用一套房子作为抵押,一抵就是十多年,而后,债务人的晚辈在取得了房子的产权证书后,要求债权人腾房。纠纷闹上法庭,日前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即使是一个手写的、错字连篇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因为这个房屋属于“占有使用权抵押”,在还款之前,债务人的晚辈无权要求腾退房屋。

  大连市西岗区某街243号3层、建筑面积为24.25平方米的一套公有住房,原是青年工人张某的祖父承租的,张某的祖父于2000年3月病故。1995年,张某的三叔,因为急用钱,向工友杜某借了30000元钱,并将这套房屋和房证都交给杜某“占有使用”,杜某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到现在。

  2005年11月,张某将此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证。张某认为,既然房证是他的,而且他的父亲和两个叔叔都同意他来承租这套房子,杜某就应该搬出去。张某起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某立即腾退房屋。

  在法庭上,杜某叙述了原告三叔借款并用房子作抵押的情况,表示,退房可以,但要将张某三叔的欠款还清,但是,至今张某的三叔也没有还钱,因此不能腾房。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父亲和几个叔叔在将该处公有住房的继续承租权让予原告张某时,对其三叔欠杜某借款而将该处房屋抵押给杜某的担保债权没有做处理。原告张某明知该情况,接受了该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并登记更名,应视为原告张某对其三叔将该处房屋的“占有使用权抵押”给杜某的行为的认可。因此,在其三叔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告腾退房。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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