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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全市最低价”收了菜不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00:48 大连晚报

  质疑“全市最低价”收了菜不付钱

  供菜的女业主将某旅游服务中心告上法庭,法官认为合同中的“全市最低价”概念模糊,经调解,被告支付6万元给原告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一位女业主承诺以“全市最低价”向某旅游服务中心供应菜、肉等食品,一段时间后,某旅游服务中心质疑女业主供应的菜、肉等食品并非“全市最低价”,拒付菜款。此案闹上法庭后,办案法官觉得双方合同中的“全市最低价”概念本身就很模糊,经不起推敲。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后,原被告双方都觉得能够接受,由于被告方于日前当场付了菜款,此案顺利结案。

  在沙区某市场经营的一女业主与一家旅游服务中心签订了供应菜、肉等食品的合同,供应方女业主承诺以“全市最低价”供应食品,双方议定一月一结款。合同签订后,女业主供应了约半年的菜、肉等食品,某旅游服务中心都按时结账。但是,以后一段时间,旅游服务中心的有关人员觉得女业主的供货价格明显并非“全市最低价”,因而拒绝付款。

  又是半年过去了,女业主照常供应食品,某旅游服务中心照单全收却不付款。女业主觉得该结个账了,于是找到某旅游服务中心,但该旅游服务中心仍以她的供货价非“全市最低价”拒绝付款。今年6月,女业主无奈之中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旅游服务中心支付欠半年的菜、肉食品款7.5万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某旅游服务中心认为,原告所供应的菜、肉等食品价格偏高,并非“全市最低价”。被告当庭出示了报纸,上面有物价部门公布的全市各个区域的主要菜、肉价格,以此证明原告的供货价格偏高。

  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全市最低价”概念很模糊,究竟是全市市区的最低价,还是包括北三市在内的“全市最低价”。法官将原、被告双方召来,指出双方合同中的“全市最低价”签订的时候不严谨,并且被告在明知“价格偏高”的情况下仍不断接受原告的供货,说明被告方对此局面的形成有责任。但是,如果以原告的报价结案对被告不公平。

  最后法官提出,按照同期报纸上物价部门公布的区域菜、肉等同类食品的价格,此案的货款按照高于批发价,低于零售价考虑,以6万元为比较合适。原被告双方均觉得法官说得有理,同意以此结案。

  7月24日,法官当庭主持调解,被告当场支付了6万元货款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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